发布时间:2024-11-01 17:05:01 浏览:558
本文摘要:独立国家学院轻科学知识应用于、轻技能培育的办学定位要求了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类院校有所差异。
独立国家学院轻科学知识应用于、轻技能培育的办学定位要求了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类院校有所差异。融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和独立国家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自身的专业优势分析,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该侧重对此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市场需求,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并带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在教学内容上的设计上应该侧重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融合和分工,在以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为教学重点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地展现出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在教育教学方法的自由选择上,应该引人注目网络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明确细节设计。 近期,教育部为应付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严重不足的对立,早已具体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
独立国家学院如何以新一轮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为契机,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内部强化国际商法课程建设,减缓经济管理类各专业课程之间的交会与融合,对于独立国家学院减缓教学转型,提高自身办学优势有大力的糅合意义。 一、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一)关于社会对国际商法的市场需求及教学目标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输入社会市场需求的人才。与法理学等基础理论法学课程有所不同,国际商法课程本身就具备实践性强劲的特点,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该更为侧重对此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市场需求。以外贸企业的市场需求为事例,我国外贸企业必须的专业法律服务还包括:展开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帮助设计企业各种贸易决定,获取企业对外贸易谈判、签下及遵守的全程法律服务,获取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咨询答案,开具法律意见书;代理企业对早已经常出现的国际商务纠纷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开具律师函,参予听证会、驳回、仲裁、诉讼事务等等。
其中,牵涉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又是企业市场需求的重点所在。国际货物交易相对于国内货物交易而言有两项引人注目特点。
第一,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更加简单。一方面,外贸企业面临的客户是多种多样的,不仅还包括境内主体(国内工厂、货代物流、外管银行、海关港务、质检工商、外贸保险、展览展出等),还包括境外主体(外贸企业、航运企业)。
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交易并不是单一的合约关系,而是一个以国际货物交易居多腊的合约体系,还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约、货运代理合约、信用证及其他银行缴纳工具、保险合同等分支。第二,法律风险更加险恶。
现行的国际交易规则是英美等贸易强国创建、完备一起的,现今的国际贸易规则一般来说以英美法律来说明,争议也往往是在英美法院首府或仲裁。我国企业大规模地参予国际贸易的时间比较一段时间,企业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领域、航运领域被普遍使用的“游戏规则”掌控过于。
受到用人成本的制约,很少有企业另设专职律师(或全职法律顾问)展开法律未尽和风险防治,在国际贸易恋情中屡次陷于吃亏上当的被动地位。第三,法律争议的处置更加棘手。在国际货物交易领域,解决问题国际争议的成本和代价相比之下低于国内争议。
这是因为外事仲裁或诉讼不仅耗时宽、费用高昂,胜诉后的继续执行可玩性也远大于国内裁决或仲裁判决的继续执行。有时候,各种费用甚至早已高达贸易企业从诉讼或仲裁中求得的预期利益,因而被迫贸易企业退出赔偿,甘愿利益损毁。
横跨法域首府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限于有所不同造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认的有所不同,都减少了国际货物交易纠纷的处置可玩性。这些都必须熟识国际贸易实务规则、国际惯例和涉及法律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层次性及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有研究指出,社会对法律教育的必须是不存在层次性的,即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
1]笔者指出,融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分析有助更进一步做到独立国家学院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从教学目标来看,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针对法学专业开办的国际商法课程应该归属于法学教育的层次,这一层次教育的优势是显著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坚实,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就法律的现实应用于能力和空战能力而言,“正统”的法学教育输入的法律人才或许并不具备先天的优势。虽然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中也所含“通才”、“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等的阐释,但是,从其教学实践中来看,多数法学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沿用的依然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概念法学、说明法学的模式,以法律文本为纲而非以案例为线索进行。
其案例教学也多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居多,讲解案情、分析案情并得出答案都由教师已完成。陈旧的教学模式再加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分析和解决问题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广泛脆弱,以至于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依然必须经过非常长时间的培训或者训练后才能专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所指的是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指向的法律职业资格教育。司法考试不仅拒绝试题理解、解读法律科学知识,还要试题灵活运用法律科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或者评价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
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要求了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比法学教育更加侧重对学生法律能力(或技能)的培育,更加符合国际商法课程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年来,各高等学校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展开了案例教学法、情景仿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改革,这些都是基于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的有益尝试。
当然,就国际司法考试中所牵涉到的国际商法的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可玩性而言,对于不具备任何法学基础知识且未来不以法律为主要职业背景的学生而言是不必要也不现实的。 从表面上看,现今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开办的国际商法课程一般来说都是由所在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开办,由法学专职教师分担,在培育计划中,它也多以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科目的面貌经常出现。实质上,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仍旧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性质。
当然,这种法制教育课程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还是有显著区别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各专业专业教育的关系是牢固的,普及的是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科学知识。而经济管理类专业开办的国际商法课程是融合经济管理专业教育展开的一种辅助型的普法教育或者称作法律素质教育,它普及的是国际商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惯例和判例,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融合,因而系统性和理论性较之法学教育偏弱。 笔者指出,鉴于国际商法课程本身专业性强劲,知识点覆盖面广的特点,意味着将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为法制教育还过于,而应该是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同时带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明确而言,就是要把课程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育需要解读和运用法律条文,在自身专业领域不具备适当的法律风险防止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从这个意义来说,相对于传统的政法院校而言,独立国家学院的国际商法课程具备目标具体,与学生未来工作市场需求对口交会更为密切等先天优势;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而言,独立国家学院无论是在生源、师资,还是在设施的法学课程设置、职业实训平台基础方面更加不利于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积极开展。 二、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一)国际商法学科独立性的争辩及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对于国际商法的地位这一理论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仍然有有所不同的了解。
2]坚称国际商法是独立国家的法律部门的观点指出,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多有交叉重合之处,因而国际商法无法包含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体系。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国际商法课程的课程定位和教学内容的确认,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商法课程包不还包括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和制度?笔者指出,在“私法的公法化”趋势日益显著的当代,为了解决问题再次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问题,除了有公平主体之间的商务不道德以外,还必须政府对其展开管理监督,特别是在我国重新加入世贸之后更加特别强调政府获取的服务。这就意味著,外事贸易法律领域中也仍然不存在着公私法的融合。第二,国际商法课程否涵括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贸易关系?这三块内容多为传统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3]教学指称。
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极强,早已沦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的两大最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通过到服务所在地成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合营的形式,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获取服务,从而导致企业的流动,造成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界限日益模糊不清。
4]现今法律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渗入造成法律部门亦仍然像以往那样泾渭分明。独立本科非法学专业在没其他国际法课程可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不用过多地注目法学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而应该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尽可能全面地展现出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
在学时充裕的前提下,国际商法课程应该尽可能原始地涵括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和技术贸易法。其国别法教学不仅应该还包括国际商事的组织和国际商事不道德法,还应该还包括与此相关的政府管理经济、服务于经济的公法内容。如果学时不充裕,教学也不应最少涵括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交易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缴纳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核心部分。
(二)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合从教学内容来看,当前独立国家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与专业融合得并不密切。从教材的用于情况来看,虽然教材的名称不会冠上“经管类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的字样,但从内容看,这些教材的体例选曲和章节内容依然沿用的是法学专业理论教材,侧重于国际商事法律理论知识、概念的传授和对各国商法的详较为。能大量列出当今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实务的,能反映国际商法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国际承销课程)之间的融通的教材并不多见。
这使得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本已靠近社会生活的国际商法课程产生一定的陌生感和敌视感觉。从课堂实行的过程上看,由于分担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大多是法学专业教师,课堂教学多使用的是概念介绍、理论讲解、法律说明等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
此外,法学专业教师往往不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科学知识,很难将学生习过的专业课程与国际商法课程衔接起来,在较为各门课程详的基础上展开专业特色教学。缺少现实性和融通性的教学内容很难让学生置身于现实再次发生的国际商事涉法环境之中,教学效果并不理想。实质上,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市场营销、进出口实务等)在教学内容上是不存在重合之处的。
以国际商法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事例,国际商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基础上发展、完备一起的,现实中,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也是以国际贸易实务的各个环节而进行的。尤其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拒绝接受、还款环节,不仅牵涉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谈判技巧和还款技巧等实务操作者科学知识,还牵涉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议定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合约议定和还款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止等国际商法的科学知识。只不过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教授学生掌控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而国际商法侧重各贸易环节法律依据的自学和法律风险的防止。此外,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承销课程中的一系列操作者标准都是以众多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为依据的。
从这个意义上谈,国际商法课程是几乎有可能与经济管理类成熟期的专业课程展开融通后实行教学的。 (三)国际商法课程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融合和分工目前,独立国家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除国际商法以外,还广泛开办了经济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类课程。其中,国际商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投资法学皆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商法与其他几门法律类课程是三大的关系,在教学内容上并没过于大的交叉重合之处,而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就不存在着某些教学内容的重合与交叉。
如国际商事组织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重合,国际货物交易法和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物权法、票据法重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经济法中的仲裁与诉讼重合。总体而言,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肩负的愿景有所不同,经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讲解我国国家政府介入、调控和协商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再次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其重点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科学知识。而国际商法在于使学生掌控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讲授的是我国国内的法律规范,而在国际商法则必须展开各国商法的比较法教学,特别是在是较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由在国际商事上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还包括较为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
在独立本科学院的教学决定上,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大多开办在国际商法课程之前;而国际商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科目,是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深化和视野的扩展。可见,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内的法律课程之间应该是互为补充、各有注重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做有机融合和合理分工。三、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一)网络教学法网络教学法的积极开展对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有十分最重要的意义。
这是因为,一些独立本科学院早已不具备了积极开展网络教学的良好基础。作为对课堂教学的补足,这些学校早已针对部分核心专业课程与专业教学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建模实训平台,较为典型的如POCIB国际贸易从业技能综合实训项目、SimTrade外贸实训平台、SimForwarder国际货代实训平台等。相对于传统的多媒体课堂教学以及由各高校自律研发或教师自己创立的网络学堂而言,这些专业实训平台的优势明显。
第一,限于面更为普遍,不仅可可供校内学生各自分开用于,还供校内甚至校际间学生展开协作自学、技能竞赛时用于;第二,功能更为强劲,不仅有理论教学课程系统反对教师的日常教学并符合学生自律自学理论知识的市场需求,有供嵌入式的角色建模仿真实务教学系统提升学生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还有考务管理系统反对教师项目管理教学效果或学生自测对系统。笔者指出,这些专业实训项目或平台不仅为国际商法教学网络教学的积极开展获取了一个很好的样板,也获取了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程互为融合的现实基础。国际商法课程的有关内容几乎可以夹杂补足在上述实训平台的各个模块之中。
明确而言,就是在国际商法网络教学实行的初期,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利用实训平台中的内容展开备课,也可以在授课时灵活性融合平台获取的各项功能,让学生意识到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的相关性。在网络教学实行较为成熟期之后,可以把国际商法教学中实行的较为成熟期的内容渐渐加到到实训平台的涉及环节中,构建专业技能和法律技能的一体化实训。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基本应用于技能、基本业务技能的实训融合一方面提升了学生对国际商法涉法环境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有助提升国际商法教师课程群意识,构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传统教学方式。实践证明,它对培育学生特别是在所谓法律专业学生解读法律、分析法律问题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起着必要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展案例教学法是市场明确提出的拒绝。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的限于还应该与有所不同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区别。
1.案例的自由选择 首先,案例具备典型性和针对性。典型案例最能体现涉及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
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和分析,有助学生掌控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限于的方法和原则等。而典型案例的自由选择首先应该遵从于教学的目的与拒绝。国际商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开展应该一直环绕着深化学生对基本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运用能力,强化学生法律风险的防止意识这一基本的教学目的展开。教师在自由选择案例时应该筛选案例否能精确体现本课程的各个教学重点和难题,否与概念、法理、法条等理论知识具备必要的对应关系,否对于成文法具备补足起到。
此外,在展开较为商法教学时,应该尽量防止必要对比法条。较为理想的作法是挑选一个典型案例,综合有所不同国家(尤其是有所不同法系)的商法规定推论出有有所不同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本质。 其次,案例必须经过必要剪裁。
国际商法课程教师在自由选择案例时要留意所选案例的体量要大小适合,要防止案例中的法律事实过于过简单。尤其是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更容易导致学生过多注目案例的枝节,同时又去找将近关键问题。
教师在打算教学案例时有适当对现实案例展开有助于加工和剪裁,将与关键法律理论牵涉到的细节全部去除。这项工作可以协助学生更慢地逃跑案例的本质,较慢深化对涉及法律条文的解读。当然,教师在改篇案例基本事实时也要留意维持核心法律事实的原始和现实,无法无原则的伪造而使案例丧失其真实性。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模式根据学生参予程度和具体实施方式的有所不同,案例教学法可区分为课堂讲授、课堂辩论、影音展示、网络教学、庭审参访、仿真法庭、医院教学、进修教学几种基本模式。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更加成熟期,能更好地更加纯熟地采行网络教学、庭审参访、医院教学和进修教学等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沿用的是成文法国家的传统,展开案例教学时也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案情、介绍、体育节目案例居多。在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从案情的讲解到问题的萃取甚至问题的问皆正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参予案例打算和了解思维、辩论的机会较较少。
这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反映得特别是在引人注目。笔者指出,受到师生资源和教学条件等的容许,独立国家学院为国际商法课程分开积极开展仿真法庭、医院教学并不现实。但是,相结合经济管理专业实训平台等校内、外网络资源积极开展案例教学毕竟这部分独立国家学院的优势所在。由于实训平台的涉及模块是为经济管理专业涉及的专业课程设计的,学生较为熟知,教师可以因势利导。
明确的作法是,在某门专业课程实训平台的涉及模块中就国际商法课程每个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题事前公布一个或者两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该案例可以由教师制订,也可以希望学生融合经济管理涉及专业课程的主题选自)。案例公布以后,教师可以引领学生对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涉及科学知识展开关联与对比,也可以布置学生在课前理解案情,整理案例的法律争点,的组织学生车站在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思维和辩论如何防止法律风险。最后可以引领学生对这些课前自学过程构成书面材料可供课堂自学交流用于。 值得注意的是,有所不同学校和有所不同专业案例教学法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联合的,即应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居多,同时,应该对学生展开系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科学知识传授,两者必需融合展开。
这也是国际商法课程带入法律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目标的题中理应之义。 作者:邬小丽 来源:大学教育 2015年12期刊登请求标明来源。原文地址:http://www.lw54.com/html/fazhan/20181222/8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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